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3號
- 原告
- 蔣玉雪
- 送達代收人
- 阮秀美
- 被告
-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60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60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