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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618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建宇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俊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537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俊豪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俊豪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華納」之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 年6 月某日起至112 年9 月25日止期間,在臺中市○○區○○○街00號10樓之5 住處等處,由被告及「華納」透過網際網路及友人介紹等方式,招攬不特定之賭客,以「華納」取得之「太子」賭博網站之代理權限帳號,開放權限予賭客至上開網站下注簽賭設定之運動賽事勝負,輸贏則依網站設定之賠率計算,再依下注金額獲取彩金,賭客下注之賭資或彩金,由被告與「華納」2 人以1 :9 比例朋分或負擔,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同期間被告另在上址住處,透過網際網路等方式,仲介不特定之賭客至「T9-80gv」、「7794cc」、「dg-125605」等賭博網站,亦由「華納」提供「T9-80gv」、「7794cc」、「dg-125605」賭博網站之代理權限帳號,供賭客至該等賭博網站下注各項運動賽事勝負,賭客若押中,則依所選擇之賭博項目設定之賠率取得彩金,若未押中,簽賭金歸上開賭博網站經營者所有,被告則抽取俗稱「水錢」之佣金,於上揭期間抽得各新臺幣(下同)17萬1200元、270 萬7364元、307 萬4723元、47萬7926元,以此方式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2 項、第1 項之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賭博罪及同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⒉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照片各1 份、三星手機1 支、⒊對話紀錄擷圖41張,為其論罪之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於偵查中坦認有賭博及圖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之犯行;其於本院固坦承有賭博之犯行,惟堅詞否認有何圖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之犯行。辯稱:①「華納」在經營運動賽事球板,有找我說這個會賺錢,問我要不要投資,我說好,就佔他一成,如果他的會員贏1000元,我就要拿100 元給「華納」;如果他的會員輸1000元,我就賺100 元,這100 元由「華納」交給我;我從頭到尾就是對「華納」一人,我沒有招攬賭客;我跟「華納」完全用扣案的手機配合LINE聯絡;「華納」有開「太子」賭博網站的代理權限給我,供我看「華納」的會員的輸贏狀況,因我有佔一成,所以我會關注輸贏;有1 :9 朋分這件事,但我沒有提供場所聚眾賭博;我知道「華納」招攬賭客,並提供「太子」賭博網站的代理權限帳號給賭客下注簽賭這件事情,但我個人沒有招攬賭客,也沒有提供場所聚眾賭博,這個不是我在經營的,是「華納」在經營的;②我有朋友想賭運動賽事,因為我沒有球板,所以我介紹朋友給「華納」認識,「華納」提供這三個網站的帳號密碼讓我的朋友去下注,後面就是他們自己聯絡,其他我就不知道,但我並沒有抽佣金也就是「水錢」這件事;表格「T9-80gv」 是百家樂板,-14630是「華納」輸的錢,但與我無關,「手算」就是「水錢」的意思,274 是指「華納」要退給「T9-80gv 」玩家的「水錢」,就是指274 元,這個表格內只有太7135跟我有關,就是我佔一成,其餘跟我無關;「華納」寄這些表格給我,是為了讓我看太7135的結果,其他跟我無關;「7794cc」這個網站賭什麼我不知道,「dg-125605 」也是賭百家樂,不是賭球板;對話紀錄中「華納」問我「水錢」要退給我,還是我的朋友,因為「水錢」一開始經由我拿給我的朋友,只有前一、二禮拜,後來他們自己接觸,「華納」把「水錢」拿給我,我轉交給朋友,這中間我並沒有就「水錢」抽費用,因為我並沒有任何好處,所以我讓他們自己接觸等語。

五、關於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與「華納」共同圖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

㈠、基礎事實被告就「太子」網站曾向「華納」投資一成乙節,固有被告扣案手機內與「華納」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卷第39至55頁)在卷可查,亦為被告所不否認,且觀該對話紀錄中,被告對「華納」稱:「明老闆,那個太子我佔到這個禮拜就好了」(偵卷第42至43頁,擷圖編號6 、7 );「華納」對被告稱:「你太子的那一成到這個禮拜 下個禮拜有人接了」(偵卷第46頁,擷圖編號18),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本案並無「華納」圖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證據

⒈本案係因刑事警察局於網路巡邏偵辦非法賭博網站,發現「巨力(gg868.net)」網站於網路上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簽賭,涉及賭博罪,遂就「巨力」網站管理後臺調取相關資料,而查得被告住處之IP曾登入「巨力」網站,進而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實施搜索,有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偵查報告在卷可查(本院易卷第61至82頁)。惟查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調取之資料均係「巨力」管理後臺網站(ag.gg868.net)之網頁、組頭管理畫面、「巨力」賭客下注網站截圖(本院易卷第67至69頁),並無任何關於本案「太子」網 站之網頁擷圖畫面資料,是尚難認本案「太子」網站亦屬賭博網站,亦難認有「華納」經營「太子」網站而圖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行為,自不能遽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共同圖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行。

⒉細觀被告扣案手機內與「華納」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華納」於與被告之對話中雖有對被告提及「我都會去過濾也會去調控 因為不只有我佔成 我也要顧到你們這一些股東的輸贏」(擷圖編號5 、6 )、「T9 真人 20%代理代理網址:https://i.t9live.net/ 會員網址:https://g.t9live.vip/ 帳號620gv 密碼:asdf7788XX 週退20水(不分假日20兑匯) 注意新增會員 或是 新增額度最大限額請輸入開放額度的2 倍 如未照規章 贏最多也是給2 倍」(擷圖編號10)、「太子 tz5858.net 帳h110588 密aa16XX 跟你對七成」(擷圖編號17)、「你太子的那一成到這個禮拜 下個禮拜有人接了」、「俊哥,太子這塊都沒動」(擷圖編號18)、「T9版上100 水,週退20水 鴻鑫版上100 水,週退20水 DG版上80水,週退20水 卡利版上90水,週退20水 新增 WE版上100 水,週退20水 沙龍版上100 水,週退20水」(擷圖編號19)、「加油 做賭博界的這些難免都會遇到 我也都是用金錢來換經驗」(擷圖編號25)等對話內容,但揆諸整體對話脈絡,即使認為「太子」網站係賭博性質之網站,亦不能證明「華納」有經營「太子」網站而圖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行為,自亦不能供佐證被告於偵查或審理中之部分自白而遽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㈢、除被告之部分自白外,尚乏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被告即便於偵查中坦認有賭博及圖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之犯行;其於本院則僅坦承有賭博之犯行,然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既無從供佐證其於偵審中之部分自白,本案即欠缺其他必要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即屬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所為是否構成賭博及圖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罪,自不得遽予該罪相繩。

六、關於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仲介賭客至賭博網站,由賭客以「華納」提供之賭博網站代理權限帳號下注各項運動賽事勝負:

㈠、本案並無「華納」提供「T9-80gv」、「7794cc」、「dg-125605」賭博網站之代理權限帳號,供賭客至該等賭博網站下注之證據

⒈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調取之資料均係「巨力」管理後臺網站之網頁、組頭管理畫面、「巨力」賭客下注網站截圖(本院易卷第67至69頁),並無任何關於「T9-80gv」、「7794cc」、「dg-125605」網站之網頁擷圖畫面資料,是尚難認本案「T9-80gv」、「7794cc」、「dg-125605」網站亦屬賭博網站,更無從認「華納」有何提供上揭網站之代理權限帳號供人下注之行為。

⒉被告之扣案手機內雖有如附件編號1 至3 所示之表格畫面,且觀被告扣案手機內與「華納」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華納」雖與被告有如下之對話:

①被告稱:「群組拉了」、「水在全部退給朋友這」、「明老闆你如果有開版給他水在退給我這」,「華納」回以:「你朋友說他要耶」、「那要退給你還是退給他?」,被告再稱:「退我這」、「他知道」(擷圖編號3 、4 )。

②「華納」稱:「本週-211350 前帳+6069 已收+313000 共+107720」(擷圖編號4 、5 )。

③「華納」傳送如下之擷圖,稱:「你看看有沒有匯入一筆77796 」,被告回以:「沒有」(擷圖編號8 )。

④「華納」稱:「T9 真人 20%代理 代理網址:https://i.t9live.net/ 會員網址:https://g.t9live.vip/ 帳號620gv 密碼:asdf7788XX 週退20水(不分假日20兑匯) 注意新增會員 或是 新增額度最大限額請輸入開放額度的2 倍如未照規章 贏最多也是給2 倍」(擷圖編號10)。

⑤「華納」稱:「T9版上100 水,週退20水 鴻鑫版上100 水,週退20水 DG版上80水,週退20水 卡利版上90水,週退20水 新增 WE版上100 水,週退20水 沙龍版上100 水,週退20水」(擷圖編號19)

⑥被告稱:「剛剛人家打來跟我說我們開給他版那個跑路了」,「華納」回以:「他從頭贏到尾 只有輸一個禮拜就跑了那就是擺明一開始就是來拼的」(擷圖編號21)。

⑦「華納」傳送如下之表格(擷圖編號22),稱:「俊哥 你還好嗎」:

⑧「華納」稱:「加油 做賭博界的這些難免都會遇到 我也都是用金錢來換經驗」(擷圖編號25)

⑨「華納」傳送如下之表格(擷圖編號30),被告詢以:「7794cc是什麼」,「華納」回以:「那是我的帳號」、「這一塊就是那個力哥」、「他拿八成的」:然綜觀整體對話脈絡,即使「T9-80gv」、「7794cc」、「dg-125605」係賭博網站,亦難認「華納」有何提供該等網站之代理權限帳號供人下注簽賭,尤難憑上開對話內容及表格、附件編號1 至3 之表格遽認被告有抽取佣金之行為。

⒊被告於偵審中雖均供承表格內之「手算」即「水錢(佣金)」之意(偵卷第83頁、本院易卷第28至29頁),然上開對話內容及表格、附件編號1 至3 之表格所載數字,即使與賭博相關,也無從認定被告有從中抽取水錢(佣金)之共同圖利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

七、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固得認被告有與「華納」聯絡,但檢視卷內事證,並無「太子」、「T9-80gv」、「7794cc」、「dg-125605」係賭博網站,而「華納」與被告有何經營「太子」網站之提供場所聚眾賭博或賭博之情事,亦無由「華納」提供「T9-80gv」、「7794cc」、「dg-125605」網站之代理權限予賭客下注簽賭,而被告從中抽取佣金之提供場所聚眾賭博之情事,本案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謝宏偉、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編號 表格圖片 備註  1  擷圖編號2 (偵卷第39頁) 2  擷圖編號3 (偵卷第40頁) 3  擷圖編號4 (偵卷第40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618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