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0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少澤
- 選任辯護人
- 張崇哲律師
- 被告
- 呂至鴻
吳振閤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345號、第45371號、第5096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被告林少澤應補充「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林少澤,漏未記載其出生年月日,顯係疏漏,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