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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8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湯有朋黃品瑜鄭咏欣

原告
李靜芬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被告
徐百慶
被告
盛立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秀慧
被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百慶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靜芬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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