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湯有朋、黃品瑜、鄭咏欣
- 法定代理人吳秀慧、葉榮廷
- 原告李靜芬
- 被告徐百慶、盛立交通有限公司法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583號 原 告 李靜芬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被 告 徐百慶 盛立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秀慧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百慶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靜芬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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