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崧嵐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志珩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杰廷律師
被告
陳與翔
選任辯護人
謝孟高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立功律師
被告
謝其栩(原名謝銓)
選任辯護人
許哲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吳欣怡
選任辯護人
陳伯彥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嘉仁律師
被告
許瀚仁
被告
廖怡婷
上列一人之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志珩等因詐欺等案件,原判決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於原判決論罪科刑欄㈡已諭知上開被告所判處之罪刑係依據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事實。由此可知,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為之記載,顯係單純違誤,此部分之違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前開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崧嵐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三編號1至10所示犯罪事實欄「附表一」之記載。 均更正為「附表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