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添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添丁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添丁因受有胸椎第6節至第7節骨髓炎和椎間盤炎伴硬膜外膿傷等傷害,迄今下半身完全癱瘓,下肢肌力0分,多為臥床狀態,無法自理生活,須倚賴他人協助等情,有法務部○○○○○○○114年4月9日北監衛字第11400331080號函文附卷可佐,本院審酌被告目前病況,及經長途提解到庭可能危及被告身體健康,綜合上情,應可認定被告確已因疾病無法到庭,故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