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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42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傅可晴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仲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受有未明示暫時性器質性精神異常,經診斷認知功能顯著缺損,有腦部功能障礙與感覺/知覺變異特徵,故被告認知功能明顯影響判斷力,推估因上開疾病,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民國114年3月12日院醫事字第1140002921號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有因精神及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能力之情形,已無法有效、實質進行訴訟,合於首揭停止審判之事由,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於被告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428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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