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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75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林忠澤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李致燁
服務單位郵政信箱:臺中市竹子坑○○00000○○○(現役軍人)
受 刑 人 李昱璋(原名李承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具保人姓名「李政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致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當事人之年籍資料與檢察官聲請書年籍資料相同,足認原裁定之具保人為「李致樺」之人,故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李政樺」之記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75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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