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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黃凡瑄簡志宇林新為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智豪
選任辯護人
鄭才律師

陳昆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陳昆鴻律師」

,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鄭才律師、陳昆鴻律師」。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係委任鄭才律師、陳昆鴻律師為其選任辯護人,此有委任狀各1紙附卷可稽,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鄭才律師,應予補充,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鄭才律師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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