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湯智豪
- 選任辯護人
- 鄭才律師
陳昆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陳昆鴻律師」
,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鄭才律師、陳昆鴻律師」。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795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係委任鄭才律師、陳昆鴻律師為其選任辯護人,此有委任狀各1紙附卷可稽,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鄭才律師,應予補充,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鄭才律師聲請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