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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8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簡志宇

第235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炫智

張庭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㈣部分,應補充「被告張庭輝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論罪科刑欄㈣部分,顯有漏載「被告張庭輝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錯誤,應予補充更正。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83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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