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8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孟為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文字」欄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繕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記載 位置 更正後之文字 1 貳、不受理之部分 理由欄第「貳」段之標題文字 貳、免訴之部分 2 因與本案首次犯行(針對被害人林宇軒所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罪)之數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理由欄第「貳、四、㈢」段之文字內容 因與本案首次犯行(針對被害人林宇軒所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罪)之數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