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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37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怡瑾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宥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903號、113年度偵字第4748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引用之附件茲更正並附加起訴書附表。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所引用之附件,起訴書附表部分顯係漏未引用,應為如下之記載,參照前開說明,不影響判決之本旨,因此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原因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被告提款時間 被告提款地點 被告提款金額 1 黃昱翔 詐欺話務成員於113年7月13日以臉書向黃昱翔謊稱欲購買商品,復假冒7-11賣貨便客服向黃昱翔謊稱需驗證資料,黃昱翔因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7月13日下午2時41分、45分 4萬9989元、4萬9989元 賴威聖開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13日下午2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00號「臺中五權路郵局」 5萬元 2 李登科 詐欺話務成員於113年7月13日盜用他人IG社群軟體帳號,向李登科謊稱欲借款,李登科因而匯款 113年7月14日凌晨0時13分 1萬元 傅祖岷開立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7月14日凌晨0時58分、59分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7-11便利商店后東門市」 2萬元、1000元 3 李祥睿 詐欺話務成員於113年7月14日盜用他人IG社群軟體帳號,向李祥睿謊稱欲借款,李祥睿因而匯款 113年7月14日凌晨0時52分、1時0分 1萬1000元、2000元 傅祖岷開立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72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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