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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郭勁宏

原告
莊鳳珠(原名:莊玉華)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被 告 陳俊成 住○○○○○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莊鳳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莊鳳珠之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俊成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083號判決免訴,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勁宏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77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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