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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許曉怡蔡咏律吳欣哲

原告
吳采嬅
被告
徐維韓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蔡咏律

法 官 吳欣哲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