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
- 原告
- 吳采嬅
- 被告
- 徐維韓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4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