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57號
- 原告
- 許玉萍
- 被告
- 蔡佳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佳秀被訴詐欺等案件,其中有關原告許玉萍之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