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70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嚴錦義
- 被告
- 林志斌
徐承康
黃致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附民字第2270號
徐承康
黃致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