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6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簡芳潔陳建宇林皇君

原告
陳悅溱
被告
張博鈞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8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林皇君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63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