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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7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靖茹陳怡瑾陳盈睿

原告
黃林木英
原告
黃 智 隆
被告
謝 貴 美

上列被告因毀損他人物品、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313號),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涉犯毀損他人物品部分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涉犯傷害罪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惟原告2人有依法聲請本院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27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