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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黃凡瑄張意鈞簡志宇

原告
黃雅莙
原告
黃雅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告
何志浩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3年度易緝字第2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7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