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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1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薛雅庭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靖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0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靖緁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靖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雖供稱:毒品來源是其男友高郁程等語(見毒偵卷第141頁)。然查,本案係員警持受搜索人為被告、高郁程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發現,有員警職務報告、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23、51至71頁)附卷可稽,是高郁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情形為檢警已知悉之事實,非因被告供述而查獲,故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不僅戕害身心健康,並且危害社會治安,竟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助長毒品氾濫之風,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持有毒品之數量;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見毒偵卷第3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沒收: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彈1顆,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2日成份鑑定報告(見核交卷第7頁),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均視同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檢驗結果 1 菸彈 1顆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攝股
                  114年度偵字第40033號
  被   告 洪靖緁 女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2
             樓
            居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2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靖緁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7、8時許,在其位
    於臺中市○○區○○○街00號3樓之2居處,自其男友高郁程(高
    郁程涉案部分,另由警方移送偵辦)處取得含有第二級毒品
    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1個而持有之。嗣於114年3月19日上午9
    時50分許,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
    行搜索,查扣其所持有之上揭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
    煙彈1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洪靖緁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員之職務報告各1份及查獲照片數張 被告持有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之煙彈1
    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洪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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