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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佳琪彭國能蔡咏律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吳家紘
被告
戴子謙
選任辯護人
吳志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家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戴子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為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吳家紘於民國113年5月10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提起公訴,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接受審判,且拘提未獲,復無因在監所而無法到庭之情事等情;且本院復通知具保人吳家紘,應於114年10月29日訊問程序偕同被告到庭,然具保人吳家紘於該期日僅自行到庭,且表示不知道被告目前在何處等語,並未帶被告到庭等情,有臺中地檢署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見本院卷二第327至341頁)、本院114年7月31日審判筆錄、本院114年8月7日報到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4年9月1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40062968號函、拘票、報告書、本院114年10月29日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66、169、299至307、357、358頁)、個人戶籍資料2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2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蔡咏律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35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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