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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00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高思大鄭永彬李宜璇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閔迪
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114年度金訴字第10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閔迪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閔迪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7日114年度金訴字第1001號第一審判決,雖具狀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李宜璇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01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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