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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3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簡芳潔方荳蔡有亮

原告
許淑華
被告
陳宥忠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卓秉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5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張淙榆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蔡有亮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33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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