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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玉齡戰諭威劉佩蓉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諾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文字」欄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繕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佩蓉

                   書記官 江沛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文字 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一、本件更正位置:判決書第1頁之首行。 二、本件係就李諾維無罪部分而為判決,未適用簡易處刑程序,原判決顯有誤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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