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諾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兆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文字」欄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誤繕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文字 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一、本件更正位置:判決書第1頁之首行。 二、本件係就李諾維無罪部分而為判決,未適用簡易處刑程序,原判決顯有誤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