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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7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劉柏駿李依達王歆惠

原告
蔡粧
原告
陳朝源
原告
陳詩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告
周誌銘

上列原告因被告涉犯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據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在審酌有無上開情形時,得具體審視下列各款事項,將自為判決是否可能影響本案集中審理或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之情事納入考量:一、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之主張、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三、本案犯罪事實、被告答辯、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四、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事項及與本案證據共通程度。五、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預定審理時程及本案審理計畫。六、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

二、經查,原告蔡粧、陳朝源、陳詩晴(下稱原告3人)於本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案件審理中對被告周誌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原告3人所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中,包含扶養費用、精神慰撫金、喪葬費用等項目,上開事項與本院前揭受理之刑事案件證據不具共通性,尚須另行調查,且原告3人主張被告應各向其3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於此非財產上損害金額之判斷,衡情亦須耗費相當時間評議。本院審酌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95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後,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倘本院自為判決,影響本案刑事案件集中審理之可能性甚高,將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造成過度負擔,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王歆惠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7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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