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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42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蕭孝如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軍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刑事訴訟係對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又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有關刑之執行亦為刑事訴訟程序一環,僅被告於判決確定後改以受刑人地位而為刑事執行程序對象,倘受刑人於執行期間死亡,主體已失其存在,自無從繼續執行原裁判所定刑罰內容。

三、查受刑人王軍嵐前經法院判決有罪後、於刑事執行程序中(民國114年6月1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不論其是否符合撤銷緩刑要件,受刑人既因死亡而無從再予執行刑罰,刑事執行程序對象即失所存在,故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書記官 陳姿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14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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