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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045號

114年度易字第654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施慶鴻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鄒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070號等)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7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嵐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鄒嵐(下稱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罪,但依偵查卷內所附之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居無定所,無可具保或責付之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羈押3月;並自114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以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被告無一定住居所,亦無人可具保或責付,被告所犯之竊盜等罪,業經本院判決認定犯罪成立,判決被告有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經本院於114年5月12日訊問被告後,被告供稱:請求准予釋放等語,但被告未能陳報可居住之地點,亦未能陳報可以辦理具保或辦理責付之親友,仍有保全日後執行之必要,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程度,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6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04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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