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045號
114年度易字第65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鄒嵐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8070號等)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7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嵐自民國114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鄒嵐(下稱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罪,但依偵查卷內所附之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居無定所,無可具保或責付之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羈押3月;並自114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以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被告無一定住居所,亦無人可具保或責付,被告所犯之竊盜等罪,業經本院判決認定犯罪成立,判決被告有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經本院於114年5月12日訊問被告後,被告供稱:請求准予釋放等語,但被告未能陳報可居住之地點,亦未能陳報可以辦理具保或辦理責付之親友,仍有保全日後執行之必要,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程度,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6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