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468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吳孟潔黃淑美劉佳紋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廷

具 保 人 陳畇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8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畇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俊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畇里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陳俊廷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被告保證書附卷可稽。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復查無被告陳俊廷有何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被告陳俊廷之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佐;另具保人陳畇里經合法通知,於115年3月9日到庭陳述其無法偕同被告之原因係因被告搬離原租屋處且電話停話,並具狀聲請變更具保人,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678號裁定准予於具保人即被告父親陳國陽繳納5萬元保證金後,免除原具保人陳畇里之責任,惟陳國陽迄今未繳納,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綜上等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陳畇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劉佳紋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689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