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8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文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附如本裁定後附之附件,茲更正並附加前開附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業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載明「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等語,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檢附該附件,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