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高思大、鄭永彬、李宜璇
- 當事人廖錦秋、賴冠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27號 原 告 廖錦秋 被 告 賴冠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1萬1265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自稱非唯數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管,稱與蘋果公司業務人員關係良好,可以透過內部管道購得8折 優惠價之蘋果公司商品,致原告誤信為真,匯款予被告代購手機,金額共256萬315元,被告仍有221萬1265元貨款 未返還,因而請求償還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114年7月16日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74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法條 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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