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71號
- 原告
- 金山
- 原告
- 楊小瓏
- 原告
- 金立人
- 原告
- 許秀珍
- 被告
- 陳建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2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317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2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