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54號
- 原告
- 邱國鉉
- 被告
- 吳翎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2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邱國鉉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吳翎瑄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吳翎瑄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292號判決無罪,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