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育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6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育賢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呂育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9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6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②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9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高雄地院判處拘役15日。上開①至②所示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③所示案件,於112年1月15日執畢出監等情,業經檢察官敘明並主張被告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之事實,復與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內容相符。準此,被告於前揭①及②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符合累犯之法定要件。本院審酌本案之犯行與前案均為竊盜犯行,且前案係入監執行,已接受較嚴格之矯正處遇,其仍未能記取教訓,再為本案竊盜犯行,足徵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對被告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所為應予非難,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行竊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並考量被告於警詢已坦承犯行,惟未見其與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莊宜彬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之犯罪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37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之代理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竊得物品 數量 單價(新臺幣) 1 KIEHL'S契爾式激光極淨白淡斑精華15ML 1瓶 559元 2 雅詩蘭黛小棕瓶精華15M 1瓶 349元 3 IM專業美甲雙效磨砂棒 1入 19元 4 氣壓填充式香水瓶 1瓶 169元 5 奇士美護手霜65g 2瓶 210元 6 美膚娜娜痘疤淡斑精華液15M 1瓶 425元 7 護妍天使淡印修護精華10g 1瓶 350元 8 Melano CC維他命C全效美白淡斑精華20ML 1瓶 799元 合計3,090元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寧股
114年度偵字第56127號
被 告 呂育賢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育賢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
確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嗣與另犯竊盜罪所判處
之有期徒刑4月接續執行,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拘役,於112年1月15日執畢出監)。詎
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114年9月6日15時56分許,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
0號之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東山店內(下稱寶雅北屯東
山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KIEHL'S契爾式激光極淨
白淡斑精華15ML、雅詩蘭黛小棕瓶精華15M各1瓶、IM專業美
甲雙效磨砂棒1入、氣壓填充式香水瓶1瓶、奇士美護手霜65
g2瓶、美膚娜娜痘疤淡斑精華液15M、護妍天使淡印修護精
華10g及Melano CC維他命C全效美白淡斑精華20ML各1瓶(共
價值新臺幣3,09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
微型電動二輪車逃離現場。嗣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保安
科經理莊宜彬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莊宜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呂育賢經本署按址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被告
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莊宜彬於警詢時證述之
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寶雅北屯東山店失竊物品標籤及清單、
現場及道路監視器影像擷圖、遭竊商品空盒照片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大致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本
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犯罪罪
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似,又犯本案犯行
,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屬薄弱。本案
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
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被告本案犯
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竊得之上開
商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尚未返還於告訴人,請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胡宗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