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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吳珈禎

原告
陳孝義
被告
藍治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28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就被告藍治和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於卷附刑事聲請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2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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