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游琇瑾
- 被告
- 藍治和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32號),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