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5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世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 年度偵字第1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彭世一對告訴人楊坤山佯以願意購買蘋果牌手機而相約於民國114 年9 月21日14時許,在臺中市北區進德北路160 號之統一超商興悅門市內當面簽立手機買賣同意書後面交等節,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5 年2 月13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 年2 月13日中檢介昃115偵1687字第1159022096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見審易卷第5 頁)。惟相同之犯罪事實,告訴人楊坤山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偵字第58018 號提起公訴,於114 年12月17日繫屬本院114 年金訴字4615號(知股),此有該起訴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故本案核屬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前開說明,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偵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