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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8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孟潔黃淑美劉佳紋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彥賓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4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調閱本院民國111年9月15日審判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並隨狀附上郵票6張以支付聲請費用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聲請,須在該條項所定聲請期間內向法院提出,法院始予許可。

三、本件受判決人所犯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48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於112年5月3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遲至115年4月21日始向本院提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有卷附「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之本院收狀章日期戳印可稽,業已逾上開聲請期間,且無法補正,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另受判決人於本件聲請狀上所附之郵票6張,隨本裁定一併送達,予以檢還,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黃淑美

                  法 官 劉佳紋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280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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