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李建雄
- 被告
- 賴建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4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被告賴建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林家偉部分,已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原告調解成立在案,有本院115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自不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吳崇維、劉瑀絲部分,已由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以11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裁定先行移送本院民事庭,均附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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