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萌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4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萌純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民國114年8月31日19時42分許」應更正為「民國114年8月31日19時5分許起至同日19時42分許止」、第3至4行「徒手竊取」應更正為「接續徒手竊取」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張萌純本案固坦承犯行,惟於警詢時辯稱:因為有服用身心科藥物導致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云云。然證人即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中區保安科經理林哲因於警詢中證稱:被告徒手將商品置入自備紙袋,部分外包裝棄置於店內,未結帳即離店等語(見偵卷第20頁),復經檢視卷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於114年8月31日19時3分許獨自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寶雅公司,自同日19時5分許獨自手提店內購物籃及其自備之手提紙袋,在寶雅公司不同貨架間徘徊、挑選商品後,蹲在貨架間拆開其所擇定之商品包裝盒,並將包裝盒藏入貨架夾層內,至同日19時42分許被告手邊已不復見原先裝有多項商品之店內購物籃,惟僅見其隨身自備之手提紙袋略呈膨脹狀,嗣被告於同日19時43分許手提前開紙袋獨自騎乘上開機車離去,此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7至61頁)。由被告可自行騎乘機車前往寶雅公司後,能自行在寶雅公司內不同貨架間徘徊、挑選商品,期間逾30分鐘,被告並將商品之外包裝拆除後藏匿在貨架夾層,以此方式減少當場遭寶雅公司店員發現其犯行之風險,並於得手後獨自騎乘機車離去,是難認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有何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係違法之情狀,被告前開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要無可採。從而,被告本案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張萌純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竊取數商品之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財物,因一己私欲竟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造成告訴人寶雅公司之財產受有損害,所為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於偵訊時終坦承犯行之態度,然其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非佳,迄今未與告訴人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經濟(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且均未實際發還給告訴人。被告雖於警詢中供稱其所竊取之商品都丟掉了等語(見偵卷第16頁),然此部分並無相關證據足佐,且按刑法第38條之1以下所規定之犯罪所得沒收新制,其宗旨即「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利益」,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是縱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其隨意棄置而不知去向,此係被告犯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所致,且被告亦受有上開利益,故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極淨適75%酒精高防護淨化噴霧100ml 1罐 99元 2 極淨適75%酒精高防護淨化噴霧100ml 1罐 99元 3 m2美度超能水光精粹軟膠囊24入 1盒 1,680元 4 資生堂安耐曬輕親柔光敏感肌防曬露60ml 1罐 855元 5 沙宣護色亮澤洗髮乳750g 1罐 359元 6 韓國樂天碳酸飲250ml-優格 1罐 29元 7 韓國樂天碳酸飲250ml-葡萄優格 1罐 29元 8 自然素材特濃棒餅180g-牛奶 1包 79元 9 自然素材口袋餅180g-黑糖牛奶 1包 79元 10 自然素材口袋餅180g-特濃牛奶 1包 79元 11 福記鐵蛋直6入-辣味 1包 50元 12 福記鐵蛋直6入-辣味 1包 50元 13 福記鐵蛋直6入-辣味 1包 50元 14 YG456-小女連身裙裝-花S 1件 695元 15 冰雪奇緣系列直版襪-安娜15-22cm 1雙 59元 16 迪士尼公主系列直版襪-小美人魚15-22cm 1雙 59元 17 美樂蒂直版襪15-22cm 1雙 59元 18 迪士尼公主系列直版襪-貝兒公主15-22cm 1雙 59元 19 ISPEED童大框專業泳鏡-粉紅綠 1副 399元 20 愛康透芯涼感護墊20片15.5cm 1包 99元 共計4,966元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馨股
114年度偵字第54843號
被 告 張萌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萌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4年8月31日19時4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寶雅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臺中北屯門市,徒手竊取
店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4,966元
之商品得手後未經結帳即步出店外離去。嗣因該店店員發現
商品短少,經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遭竊,而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寶雅公司委由林哲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萌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林哲因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員
警職務報告、商品售價條碼標籤、現場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未扣案
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
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意筑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極淨適75%酒精高防護淨化噴霧100ml 1罐 99元 2 極淨適75%酒精高防護淨化噴霧100ml 1罐 99元 3 m2美度超能水光精粹軟膠囊24入 1盒 1,680元 4 資生堂安耐曬輕親柔光敏感肌防曬露60ml 1罐 855元 5 沙宣護色亮澤洗髮乳750g 1罐 359元 6 韓國樂天碳酸飲250ml-優格 1罐 29元 7 韓國樂天碳酸飲250ml-葡萄優格 1罐 29元 8 自然素材特濃棒餅180g-牛奶 1包 79元 9 自然素材口袋餅180g-黑糖牛奶 1包 79元 10 自然素材口袋餅180g-特濃牛奶 1包 79元 11 福記鐵蛋直6入-辣味 1包 50元 12 福記鐵蛋直6入-辣味 1包 50元 13 福記鐵蛋直6入-辣味 1包 50元 14 YG456-小女連身裙裝-花S 1件 695元 15 冰雪奇緣系列直版襪-安娜15-22cm 1雙 59元 16 迪士尼公主系列直版襪-小美人魚15-22cm 1雙 59元 17 美樂蒂直版襪15-22cm 1雙 59元 18 迪士尼公主系列直版襪-貝兒公主15-22cm 1雙 59元 19 ISPEED童大框專業泳鏡-粉紅綠 1副 399元 20 愛康透芯涼感護墊20片15.5cm 1包 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