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2號
- 原告
- 陳孝義
- 被告
- 藍治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28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就被告藍治和判決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於卷附刑事聲請狀表示若被告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