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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易字第55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王品惠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世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 年度偵字第1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彭世一對告訴人楊坤山佯以願意購買蘋果牌手機而相約於民國114 年9 月21日14時許,在臺中市北區進德北路160 號之統一超商興悅門市內當面簽立手機買賣同意書後面交等節,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5 年2 月13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 年2 月13日中檢介昃115偵1687字第1159022096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見審易卷第5 頁)。惟相同之犯罪事實,告訴人楊坤山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偵字第58018 號提起公訴,於114 年12月17日繫屬本院114 年金訴字4615號(知股),此有該起訴書、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故本案核屬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前開說明,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偵查起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品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審易字第557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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