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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佳琪黃立宇彭國能

原告
簡瑞芬
被告
葉濟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4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
    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
    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附帶民
    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趙睿璿、潘坤琳等2人因涉犯詐欺起訴狀附表編
    號7所列詐欺告訴人簡瑞芬,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431號判決判處被告
    趙睿璿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在案(被告潘坤琳尚未審
    結);然被告葉濟澤並非上開侵害告訴人簡瑞芬之犯罪行為
    人,且未據本案檢察官就此部分起訴,有上開起訴書及判決
    書在卷可查。是被告葉濟澤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
    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雖對被告葉濟澤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然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實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從而,本件原告對被告葉濟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
    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告對被告趙睿璿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對被告陳羽庭、
    潘坤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黃立宇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54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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