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О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О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度偵字第二二三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香港早報叁份、福報貳份、中國聯合報肆份、中國新聞報壹份,均沒收。
事實
一、甲○○意圖販售六合彩明牌營利,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止,在台中市○區○○路四四一號林記商行營業場所,以每份新台幣(下同)二十七、二十八元之代價,向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購入六合彩明牌後,再將六合彩明牌夾於香港早報、福報、中國聯合報、中國新聞報等報紙內,以每份三十元之價格公開販售之方式,供不特定之多數人購買作為簽賭六合彩賭博之用,連續多次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違犯賭博罪行,藉以從中獲取每份二、三元之差價利潤;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經員警接獲檢舉前往執行臨檢查獲,並當場扣得香港早報三份、福報二份、中國聯合報四份、中國新聞報一份等物。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連續公開販售六合彩明牌,供不特定之多數人購買作為簽賭六合彩賭博之用,公然以文字煽惑他人違犯賭博罪等情,業經坦認屬實,並有扣案之香港早報三份、福報二份、中國聯合報四份、中國新聞報一份等物為證,被告甲○○自白供述與事實相符,應堪置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甲○○連續多次以將六合彩明牌夾報公開販售之方式,供不特定之多數人購買作為簽賭六合彩賭博之用,公然以文字煽惑他人犯賭博罪,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煽惑他人犯罪罪。被告甲○○連續多次公然以六合彩明牌煽惑他人簽賭之犯行,其時間緊接,手段同一,所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販售六合彩明牌以圖利之不法意圖,雖值非議,然被告甲○○獲利未豐,且賭博罪行對於社會危害程度較諸其他之犯罪型態仍屬輕微,惡性非重,復以,被告甲○○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確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香港早報三份、福報二份、中國聯合報四份、中國新聞報一份,係屬被告甲○○所有,供煽惑他人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 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