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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二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蕭志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二八號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應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出具保證書並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該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蕭 志 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二八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