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四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四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毛重○點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持有人甲○○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