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七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雪如律師
- 被告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沈泰基
- 訴訟代理人
- 曹沛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乙○○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