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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二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名曜鐘堯航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二號

原告
日商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設日本大阪市中
原告
法定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齡燕 律師
被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五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中華 民國 九十 年 元 月二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鐘 堯 航

                        法 官 黃 峻 隆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九二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