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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名耀呂麗玉吳幸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証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 法 官 蔡名耀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幸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