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二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二八號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應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出具保證書並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該具保人所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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