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七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三七О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耀銘 冒用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耀銘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係冒用其兄甲○○之名應訊等情,業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指證明確,復有台中市警察局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八九)中市警刑字第二九二○九號函一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王耀銘已於八十八年四月一日死亡,此有順天綜合醫院八十九年六月七日順醫天八九字第六九號函所附之病歷影本一份附卷足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